第十八条

有效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溪流、湖泊、水库(塘)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