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