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