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