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