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七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