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