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