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五十一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