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学能力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宗教院校应当接受省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