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