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的货运业务经营者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二)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的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机场落实安全查验等制度;
(三)指导和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船舶、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恐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处置恐怖事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