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