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集、存储、分析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获取的反恐怖主义相关信息,及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