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集、存储、分析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获取的反恐怖主义相关信息,及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