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和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配备必要的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