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定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重大市政建设、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砍伐树木或者因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