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奖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进行虚假、恶意举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