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对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收集本企业产品出现的不良反应信息,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严重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严重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