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