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对患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