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