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和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巴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破坏巴遗址遗迹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