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