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的,河道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