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