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征询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