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同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