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涑水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对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投入,将河道工程维护、防护林建设和农业废弃物处置回收等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