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量配置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