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水量配置和调度计划、指令的;(二)不执行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