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合物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进行预处理,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