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保、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