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利用水利工程设施修建的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