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