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应当做好与相邻省、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