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改建工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