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改建工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