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公路项目立项时,确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在新建公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