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路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代表公路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