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