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四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