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煤区不得设立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非禁煤区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