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