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养殖企业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实验和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