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