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检查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四)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收运;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运输者、去向等情况,留存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