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