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在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