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隐患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