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设施,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