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隐患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