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