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