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三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